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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人保公益慈善基金會專項基金管理辦法
        2021-06-07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中國人保公益慈善基金會(以下簡稱“基金會”)專項基金的設立、實施和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國務院《基金會管理條例》等國家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基金會設立的“專項基金”是指捐贈人或發起人或基金會以支持公益事業為目的,在基金會基本賬戶下設立專項基金財務科目,按照捐贈人的意愿,??顚S?,并遵守本辦法管理的專項資金。  
        第二章  專項基金的設立
        第三條  凡境內外熱心公益事業的組織機構企業和個人,均可作為發起人向基金會申請設立符合基金會宗旨的,并由發起人確定公益用途的專項基金。 
        第四條  發起人申請設立專項基金需向基金會提交以下材料: 
        (一)發起設立專項基金的方案; 
        (二)擬發起設立專項基金的章程或實施細則; 
        (三)發起人的法人營業執照或自然人身份證明。    
        第五條  設立專項基金的初始資金最低數額為200萬元人民幣或等額外幣。 
        第六條  專項基金的名稱應根據設立目的,由發起人提出,經基金會審核,對外使用經基金會審定的專項基金全稱或者簡稱。 
        第七條  基金會應與專項基金發起人簽署《捐贈協議書》。確定雙方的責任與權利。協議書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發起設立專項基金的名稱和資金規模; 
        (二)專項基金的資金來源;
        (三)捐贈人的捐贈意向和管理使用要求;
        (四)管理成本內容和提取方式; 
        (五)專項基金管理機構組成和工作職責;
        (六)專項基金終止和延續條件; 
        (七)其他需要約定的事項。
        第八條  專項基金資金到賬后,基金會應向捐贈人應開具捐贈收據。 
        第九條  專項基金是在基金會下設的獨立核算基金,其收支應當全部納入基金會賬戶,不具有法人資格,不開設獨立賬戶,不刻制印章,接受基金會的統一管理。 
        第三章  專項基金的管理 
        第十條  專項基金設立后,應成立專項基金管理委員會作為專項基金管理和使用的決策機構。 
        專項基金管理委員會的具體設置、職能和運行機制,由專項基金的章程或實施細則另行規定。 
        第十一條  專項基金管理委員會一般設主任1人,可以設副主任1人,委員組成原則上不超過7人,具體人員和組成結構由基金會和發起人商議確定。 
        第十二條  專項基金管理委員會一般履行以下職責: 
        (一)制定、審議專項基金管理辦法和制度; 
        (二)審議專項基金的資助項目; 
        (三)審議和批準專項基金的工作報告; 
        (四)安排對專項基金進行年度財務審計。 
        (五)執行基金會關于專項基金的決定。
        第十三條  專項基金管理委員會會議一般為不定期召開。會議既可以現場召開,也可以書面形式召開。 
        會議由主任負責召集或者由主任授權其他委員主持召開,會議須有2/3以上委員出席才能形成決議。 
        第四章  專項基金的項目管理
        第十四條  專項基金的資助項目原則上由符合專項資助條件的對象向基金會提出項目申請,基金會秘書處負責匯總、審核,提出項目申請的評估意見,并提交專項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 
        第十五條  專項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后,基金會秘書處組織資助項目實施,并總結資金使用情況,確保項目資料的完整性,接受專項基金管理委員會的監督。 
        第十六條  專項基金使用情況的審計納入基金會的審計中,審計結果在基金會年度審計報告中公開。 
        第十七條  基金會在理事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前,專項基金賬戶須按照基金會要求同時接受財務審計,以確保專項基金的延續性和捐贈人的權益。 
        第十八條  專項基金管理成本可從捐贈資金中直接列支,也可由發起人或捐贈人另行捐贈,也可以直接列入基金會管理費用。 
        第十九條  在安全、合法、有效的前提下,專項基金可通過投資方式進行保值增值,提高專項基金收益。 
        第二十條  基金會對專項基金的財務管理遵循公開、透明的原則,及時、如實答復專項基金管理委員會對專項基金的財務問詢。 
        第二十一條  專項基金管理委員會成員不得有損害基金會聲譽的言行,或借基金會名譽開展不當活動。如有違反,基金會有權終止專項基金的運作,直至取消專項基金的設立。   
        第五章  專項基金的存續和終止 
        第二十二條  專項基金如在規定時間內未完成捐贈任務,經相關各方協商同意,可繼續存在并運行。如捐贈任務已完成,捐贈人仍與基金會在相同領域開展新的合作,可繼續使用原專項基金名稱,并重新履行相關手續。 
        第二十三條  出現下列情形,專項基金可以下述方式終止:
        (一)已完成協議中設定捐贈任務的,自行終止; 
        (二)自成立之日起一年內未開展活動的,自行終止; 
        (三)成立后一年內,捐贈資金沒有按規定時間到賬的,自行終止; 
        (四)違反協議內容,在社會上給基金會造成不良影響或損壞基金會名譽的,基金會可以強制終止。
        第二十四條  擬終止的專項基金由基金會與專項基金管理委員會成立清算小組進行清算,并聘請外部審計機構對清算結果進行審計。 
        第二十五條  專項基金終止后的剩余財產,由專項基金管理委員會研究處理方案,經基金會批準后處理。剩余財產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基金會用于發展與基金會宗旨相關的公益事業。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嚴禁專項基金管理委員會成員、工作人員以及其他有關聯的人員從專項基金運作中獲取任何個人利益。 
        第二十七條 專項基金管理委員會成員均有權對基金的管理和資助項目實施進行監督,并提出合理化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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